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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个人取得住房增量补贴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
2009-10-28 16:17  

市稽查局、征收局,各分局、各市地税局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精神,从2009年1月1日起,对个人取得的住房增量补贴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,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个人自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住房增量补贴按照“工资、薪金所得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
二、对个人于2009年1月份取得的住房增量补贴,因在本通知下发前,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已进行纳税申报的,应在2009年3月份申报期补缴个人所得税。

三、各单位要加强上述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,指导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精神,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。

二00九年二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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